103.03.27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30123584號函同意籌組
103.06.26發起人及第一次籌備會討論通過
103.07.12第二次籌備會確認前項會議記錄
103.09.12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103.12.04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30321991號函准予備查
106.10.05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106.11.23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60082141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係由台澎金馬地區之飯店業、旅行社、觀光遊樂區業、購物店、餐廳飲食業、遊覽車租賃業等觀光旅遊相關產業代表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台灣與國際暨兩岸之觀光產業、人才暨地區交流,提昇台灣觀光產業競爭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規程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為達成所定之宗旨,辦理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辦理觀光政策、法令之宣導與推廣事項。
二、協助辦理觀光產業跨域整合與推廣事項。
三、辦理會議、展覽、交流合作活動,促進產業與國際暨兩岸接軌。
四、宣導會員須依國稅局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增加國家稅收。
五、辦理並得接受政府、公、私機構或個人之委託與合作,從事台灣地區與境外雙邊經貿、文化、觀光旅遊推廣、諮詢、服務等相關交流事宜。
六、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依法令所得辦理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主要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交通部觀光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理念宗旨並申請加入,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之公、私立機構、人民團體或依法設立之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或捐助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得指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屬榮譽性質。但其負責人或個人仍可應邀列席會員大會或接受理、監事會之邀請,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八條
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團體會員每一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如未依期繳納會費者達四個月以上,不得享有會員權利;經秘書處函文催繳二個月內仍未能如期繳納全數積欠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出會後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聲明後即刻生效。退會後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入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之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依得票數之高低排序,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岀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授權常務理事擬訂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分支機構組織規程、常年會費及入會費之繳交暨調整標準,經理事會審議後提會員大會追認之。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其中,屬例行性事務者得授權常務理事會議決定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處理本會各項業務之執行,秘書處採幕僚長制度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係是有給職,且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會務人員)編制、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各種分支機構、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聘請最高顧問、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榮譽顧問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如為終生職之榮譽理事長、榮譽顧問,需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所遺職缺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壹萬元;個人會員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年費新台幣伍仟元;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及社會其他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0月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6年11月23日台內團字第1060082141號函准予備查。